組織章程 |
中華民國十九年三月成立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八月台灣復會修正 中華民國四十四年十月十四日第三屆年會修正 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十二月第八屆年會修正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十一月第二十三屆年會修正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十二月第二十七屆年會修正 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一月第三十一屆年會修正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一月第三十四屆年會修正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卅十六屆年會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五日第四十七屆年會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第五十一屆年會修正 中華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一十五日第六十六屆年會修正 |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一 條 本會定為中華民國紡織工程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以聯絡紡織染整成衣界同志研究應用學術團結互助促進紡織染整工業之發展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設於中華民國政府所在地。 第 四 條 本會得設立各地分會。 |
第 二 章 會務 |
第 五 條 本會之會務如列下: - 關於紡織染整成衣學術及管理之研究事項。 - 關於紡織染整成衣機械改善及製造之促進事項。 - 關於紡織染整成查衣書籍刊物之編印事項。 - 關於紡織染整成衣教育之推進事項。 - 關於紡織染整成衣之調查統計事項。 - 其他關於紡織染整成衣事項。 |
第 三 章 會員 |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分為: - 正會員。 - 仲會員。 - 初級會員。 - 學生會員。 - 團體會員。 - 名譽會員。 第 七 條 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為正會員: - 曾在國內外紡織及相關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具有三年以上之紡織及相關工程經驗者。 - 曾在國內外紡織及相關之專科以上學校並獲有關本業之碩士學位且具有二年以上紡織及相關工程經驗者。 - 曾在國內外紡織及相關之專科以上學校並獲有關本業之博士學位者。 - 曾在高級工業學校紡織及相關科畢業具有六年以上之紡織及相關工程經驗者。 - 凡紡織染整及相關工程或有紡織發明且具有十年以上經驗者。 第 八 條 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為仲會員: - 曾在國內外紡織相關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獲有關本業之碩士學位者。 - 曾在高級工業學校紡織及相關科畢業具有三年以上紡織及相關工程經驗者。 第 九 條 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為初級會員: - 現在國內外紡織及相關專科以上學校肄業二年以上者。 - 曾在高級工業學校紡織及相關科畢業者。 第 十 條 在國內外紡織及相關專科以上學校肄業一年以上者為學生會員。 第十一條 凡與紡織工程有關之機關或工廠得為團體會員。 第十二條 凡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為榮譽會員: - 對於紡織及相關事業有特殊貢獻者。 - 對於紡織及相關事業捐助鉅款或有特殊利益於本會者。 第十三條 凡初級會員及仲會員入會屆滿三年,經正會員二人以上證明者,均由會員本人書面請求本會理事會審核合格後,由本會正式通知其升格為仲會員或正會員。 第十四條 凡初級會員及仲會員入會屆滿三年經正會員二人以上證明者均可升級為仲會員及正會員。 第十五條 各種會員有損本會名譽查證有實據者,得由理事會議決定停止其會籍再交會員大會討論。 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應享受權利如下: - 正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 仲會員有發言權、選舉權及表決權但無被選舉權。 - 本會所舉辦各種事業之利益。 - 本會會員得在本會業務範圍內請求可能之協助。 - 其他公共應享受之權利。 第十七條 本會會員盡義務列下: - 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案。 -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 繳納會費。 |
第四章 組織 |
第十八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九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大會無記名投票選舉組織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票選常務理事五人,組織常務理事會票選常務監事一人。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至少有選舉全體會員五分之一出席,以出席會員過半數為表決,如出席不夠五分之一人數時,得由大會推定司選委員五人並推定一人為召集人,更推定三倍候選人用通信方法選舉之。 第廿一條 本會得置理事長一人,代表理事會處理日常會務,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 第廿二條 本會理監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廿三條 本會理事如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應予解職: - 因不得以事故經會員大會議決准其辭職者。 - 曠廢職務經會員大會議另其退職者。 - 職務上違反法令或有其他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或由主管機關令其退職者。 第廿四條 本會由理事中推舉三人為基金保管委員,負責保管基金及孽息事宜。 第廿五條 本會得設秘書長一人幹事若干人,由理事會聘任之。 第廿六條 本會得應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 第廿七條 凡有正仲會員十五人以上同處一地者,經理事會認可組織分會,其章程需根據總理會審查通過後方得有效。 |
第五章 職權 |
第廿八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審議理事會之會務報告。 - 通過本會章程。 - 選舉理事監事。 - 決定經費預算。 - 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廿九條 本會理事會職權如下: - 對外代表本會。 - 對內處理一切會務。 - 召集會議。 -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 核准會員大會。 - 辦理監事會移付執行案件。 第三十條 本會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執行理事會決議。 - 辦理日常會務。 - 召集理事會議。 第卅一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務如下: - 監察會員履行義務事項。 - 經濟之稽核事項。 - 辦理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卅二條 本會常務監事之職權如下: - 執行監事會決議。 - 召集監事會議。 - 辦理日常事務。 |
第六章 會議 |
第卅三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經正仲會員總數十分之一聯名請開臨時會議,理事會須即召開之。 第卅四條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每二月開會一次,常務理事會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均得舉行臨時會議。 |
第七章 基金及經費 |
第卅五條 本會之基金與經費分別以下列各款充之: 基金: - 正會員入會費 ..... 新臺幣五百元。 - 仲會員入會費 ..... 新臺幣三百元。 - 初級會員入會費 .. 新臺幣二百元。 - 學生會員入會費 .. 新臺幣一百元。 - 經理事接受之捐款。 - 會員之特捐。 - 凡中國工程師學會會員申請加入本會經本會理事會審查合格後得免繳入會費。 經費: - 正會員常年會費 ..... 新臺幣五百元。 - 仲會員常年會費 ..... 新臺幣三百元。 - 初級會員常年會費 .. 新臺幣二百元。 - 學生會員常年會費 .. 新臺幣一百元。 - 團體會員常年會費 .. 新臺幣四千元。 - 經理事會接受之補助費。 - 基本之孽息。 - 凡一年繳足十年會費者為永久會員。 第卅六條 本會基金需經由大會決議並由常務監事簽字蓋章始能動用。 第卅七條 各種會員常年會費於該年六月底繳齊,如逾三個月經兩次函催故延不復,並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停止其會員資格。 第卅八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 |
第八章 附則 |
第卅九條 本會各項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四十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請內政部核准備案後施行其修改亦同。 |